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附設嘉義市私立正義幼兒園

託藥實施辦法

 110.01.08修訂

112(下)--幼兒用藥委託單 .pdf<--點我下載



一、依據::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辦法。

二、目的:

(一) 確保幼兒生病時用藥的安全。

(二) 明確告知老師用藥的方法和時間。

(三) 維護幼兒身體的健康和安全。

三、適用對象:全園幼兒

四、實施辦法:

(一)幼兒於就學時間需要委託園方用藥,需填妥「幼兒用藥委託單」,將藥品連同用藥委託單一併交給老師,若為連續用藥,請註明起〜迄日期。

(二)請務必詳填用藥委託單並親自簽名,老師才能協助幼兒用藥,恕不接受口頭託藥。

(三)老師將依用藥委託單協助幼兒用藥,家長託藥登記不清楚時,老師將會聯絡家長確認後才予用藥,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。

(四)為避免幼兒忘記將剩餘藥劑帶回家,致幼兒中斷用藥,請家長備當日藥量即可,不要將所有藥劑全數帶來學校,並於藥袋上註明幼兒班別、姓名,以防誤食。

(五)託藥之藥品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

(六)若有需冷藏之特殊藥品,請家長於填寫用藥委託單時備註說明,並立刻交給老師置於冰箱冷藏。

(七)幼兒若有發燒情形,園方將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。

(八)老師僅受家長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不負任何醫療責任。

(九)「幼兒用藥委託單」印製於寶寶手冊中,請家長自行影印備用。


五、本辦法由園務會議通過後,呈園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